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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 航空货运单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11-10 09:09:55    文字:【】【】【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6号)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其中,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规定: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第四条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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